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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防范工程檢驗
1、一般規定
1.1、安全防范工程在系統試運行后、竣工驗收前對設備安裝、施工質量和系統功能、性能、系統安全性和電磁兼容等項目進行的檢驗。
1.2、安全防范工程的檢驗應由法定檢驗機構實施。
1.3、安全防范工程中所使用的產品、材料應符合國家相應法律、法規和現行標準的要求,并與正式設計文件、工程合同的內容相符合。
1.4、檢驗項目應覆蓋工程合同、正式設計文件的主要內容。
1.5、檢驗所使用的儀器儀表必須經法定計量部門檢定合格,性能應穩定可靠。
1.6、檢驗程序應符合下列規定:
1.受檢單位提出申請,并提交主要技術文件、資料。技術文件應包括:工程合同、正式設計文件、系統配置框圖、設計變更文件、更改審核單、工程合同設備清單、變更設備清單、隱蔽工程隨工驗收單、主要設備的檢驗報告或認證證書等。
2.檢驗機構在實施工程檢驗前應依據本規范和以上工程技術文件,制定檢驗實施細則。
3.實施檢驗,編制檢驗報告,對檢驗結果進行評述(判)。
1.7、檢驗實施細則應包括以下內容:檢驗目的、檢驗依據、檢驗內容及方法、使用儀器、檢驗步驟、測試方案、檢驗數據記錄表及數據處理方法、檢驗結果評判等。
1.8、檢驗前,系統應試運行一個月。
1.9、對系統中主要設備的檢驗,應采用簡單隨機抽樣法進行抽樣;抽樣率不應低于20%且不應少于3臺;設備少于3臺時,應100%檢驗。
1.10、檢驗過程應遵循先子系統,后集成系統的順序檢驗。
1.11、對定量檢驗的項目,在同一條件下每個點必須進行3次以上讀值。
1.12、檢驗中有不合格項時,允許改正后進行復測。復測時抽樣數量應加倍,復測仍不合格則判該項不合格。
2、主要項目系統檢驗與主要性能檢驗
2.1、入侵報警系統檢驗項目
2.2、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檢驗項目
2.3、出入口控制系統檢驗項目
2.4、電子巡查系統檢驗項目
2.5、停車庫(場)管理系統檢驗項目
2.6、其他子系統,如防爆安全檢查系統、緊急廣播系統等的檢驗項目3、設備安裝檢驗
3.1、前端設備配置及安裝質量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檢查系統前端設備的數量、型號、生產廠家、安裝位置,應與工程合同、設計文件、設備清單相符合。設備清單及安裝位置變更后應有更改審核單。
2.系統前端設備安裝質量檢驗。檢查系統前端設備的安裝質量。
3.2、監控中心設備安裝質量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檢查監控中心設備的數量、型號、生產廠家、安裝位置,應與工程合同、設計文件、設備清單相符合。設備清單變更后應有更改審核單。
2.監控中心設備安裝質量檢驗。檢查監控中心設備的安裝質量。
4、線纜敷設檢驗
4.1、線纜、光纜敷設質量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檢查系統所用線纜、光纜型號、規格、數量,應符合工程合同、設計文件、設計材料清單的要求。變更時,應有更改審核單。
2.檢查線纜、光纜敷設的施工記錄或監理報告或隱蔽工程隨工驗收單。
4.2、檢查綜合布線的施工記錄或監理報告
4.3、檢查隱蔽工程于隨工驗收單時是否內容完整、準確。
5、電源檢驗
5.1、系統電源的供電方式、供電質量、備用電源容量
5.2、主、備電源轉換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有備用電源的系統,應檢查當主電源斷電時,能否自動轉換為備用電源供電。主電源恢復時,應能自動轉換為主電源供電。在電源轉換過程中,系統應能正常工作。
2.對于雙路供電的系統,主備電源應能自動切換。
3.對于配置UPS電源裝置的供電系統,主備電源應能自動切換。
5.3、電源電壓適應范圍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當主電源電壓在額定值的85%~110%范圍內變化時,不調整系統(或設備),應仍能正常工作。
5.4、備用電源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檢查入侵報警系統備用電源的容量,能否滿足系統在設防狀態下,滿負荷連續工作時間的設計要求。
2.檢驗防盜報警控制器的備用電源是否有欠壓指示,欠壓指示值應符合設計要求。
3.檢查出入口控制系統的備用電源能否保證系統在正常工作狀態下,滿負荷連續工作時間的設計要求。
6、防雷與接地檢驗
6.1、防雷設施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檢查系統防雷設計和防雷設備的安裝、施工
2.檢查監控中心接地匯集環或匯集排的安裝
3.檢查防雷保護器數量、安裝位置,結果應符合設計要求。
6.2、接地裝置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檢查監控中心接地母線的安裝
檢查接地電阻時,相關單位應提供接地電阻檢驗報告。當無報告時,應進行接地電阻測試安防工程檢驗中應注意的問題1.關于法定檢驗機構安全防范工程的檢驗應由法定檢驗機構實施。20多年來,我國安全防范工程的系統檢驗已經形成了一支專業化的檢驗隊伍,其中包括經國家認可并授權的兩個國家實驗室,也包括經公安部認可并授權的若干個省級實驗室。根據2004年12月6日公科安[2004]34號文《關于加強對公安部授權的安防工程檢驗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的通知》的規定,今后安防工程的檢驗將由國家實驗室認可委員會認可的、公安部認可并授權的安防工程檢驗機構按照本規范的規定實施檢驗。
2.關于安防工程中選用設備的問題
安全防范系統中使用的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法規和現行相關標準的要求,并經檢驗或認證合格。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國務院第330號令)規定,我國實行統一的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制度。中國安全技術防范認證中心是國家認可并授權的安防產品認證機構,負責對安防產品開展強制性認證和自愿性認證工作。公安部安全與警用電子產品質量檢測中心和公安部安全防范報警系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是經國家認可并授權的安防產品檢驗機構,負責對安防產品進行質量認證的檢驗工作。
根據2004年8月3日公安部“關于規范安全技術防范行業管理工作幾個問題的通知”(公科[2004]50號)的精神,今后,安防產品的管理將逐步由原來的生產登記制度向認證制度過渡。凡已列入國家強制性認證產品目錄的安防產品,必須通過3C認證合格并貼有認證標簽后才能在安防工程中使用;對尚未列入“強制性認證目錄”的安防產品,按國家和行業對安防產品現行的管理規定執行,并逐步推行自愿性認證制度。因此,安防工程的建設單位、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密切關注安防產品認證工作的實施進程,選擇經過認證的產品用于安防工程。
3.安防工程的檢驗,重點在系統,重點在監控中心的現場檢驗。
安全防范工程的檢驗,應在系統試運行后、竣工驗收前進行。檢驗的內容包括設備安裝的質量、工程施工的質量(管線敷設)、系統的功能、性能、系統的安全性、電磁兼容性等,但重點應放在系統的功能、性能指標、系統的安全性、電磁兼容性等的檢驗上;系統的安全性、電磁兼容性等的現場檢驗的重點應是安防系統的監控中心。
4.關于系統的電磁兼容性檢驗
安全防范工程驗收
1、一般規定
1.1、安全防范工程竣工驗收的基本規則,對安全防范工程的竣工驗收(從施工質量、技術質量及圖紙資料的準確、完整、規范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是安全防范工程驗收的基本依據。
1.2、涉密工程項目的驗收,相關單位、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的保密法規和相關規定,嚴防泄密、擴散。
2、驗收條件與驗收組織
2.1、安全防范工程驗收應符合下列條件:
1.工程初步設計論證通過,并按照正式設計文件施工。工程必須經初步設計論證通過,并根據論證意見提出的問題和要求,由設計、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共同簽署設計整改落實意見。工程經初步設計論證通過后,必須完成正式設計,并按正式設計文件施工。
2.工程經試運行達到設計、使用要求并為建設單位認可,出具系統試運行報告。
1)工程調試開通后應試運行一個月
2)建設單位根據試運行記錄寫出系統試運行報告。其內容包括:試運行起迄日期;試運行過程是否正常;故障(含誤報警、漏報警)產生的日期、次數、原因和排除狀況;系統功能是否符合設計要求以及綜合評述等。
3)試運行期間,設計、施工單位應配合建設單位建立系統值勤、操作和維護管理制度。
3進行技術培訓。根據工程合同有關條款,設計、施工單位必須對有關人員進行操作技術培訓,使系統主要使用人員能獨立操作。培訓內容應征得建設單位同意,并提供系統及其相關設備操作和日常維護的說明、方法等技術資料。
4.符合竣工要求,出具竣工報告。
1)工程項目按設計任務書的規定內容全部建成,經試運行達到設計使用要求,并為建設單位認可,視為竣工。少數非主要項目未按規定全部建成,由建設單位與設計、施工單位協商,對遺留問題有明確的處理方案,經試運行基本達到設計使用要求并為建設單位認可后,也可視為竣工。
2)工程竣工后,由設計、施工單位寫出工程竣工報告。其內容包括:工程概況;對照設計文件安裝的主要設備;依據設計任務書或工程合同所完成的工程質量自我評估;維修服務條款以及竣工核算報告等。
5.初驗合格,出具初驗報告。
1)工程正式驗收前,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組織設計、施工單位根據設計任務書或工程合同提出的設計、使用要求對工程進行初驗,要求初驗合格并寫出工程初驗報告。
2)初驗報告的內容主要有:系統試運行概述;對照設計任務書要求,對系統功能、效果進行檢查的主觀評價;對照正式設計文件對安裝設備的數量、型號進行核對的結果;對隱蔽工程隨工驗收單(表6.3.2)的復核結果等。
6.工程檢驗合格并出具工程檢驗報告
1)工程正式驗收前,應按本規范第7章的規定進行系統功能檢驗和性能檢驗。實施工程檢驗的檢驗機構應符合本規范7.1.2條的規定
2)工程檢驗后由檢驗機構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報告應準確、公正、完整、規范,并注重量化。
7.工程正式驗收前,設計、施工單位應向工程驗收小組(委員會)提交下列驗收圖紙資料(全套,數量應滿足驗收的要求):
1)設計任務書。
2)工程合同。
3)工程初步設計論證意見(并附方案評審小組或評審委員會名單)及設計、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共同簽署的設計整改落實意見。
4)正式設計文件與相關圖紙資料(系統原理圖、平面布防圖及器材配置表、線槽管道布線圖、監控中心布局圖、器材設備清單以及系統選用的主要設備、器材的檢驗報告或認證證書等)。
5)系統試運行報告。
6)工程竣工報告。
7)系統使用說明書(含操作和日常維護說明)。
8)工程竣工核算(按工程合同和被批準的正式設計文件,由設計施工單位對工程費用概預算執行情況作出說明)報告。
9)工程初驗報告
10)工程檢驗報告。
2.2、驗收的組織與職責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安全防范工程的竣工驗收,一般工程應由建設單位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安排;省級以上的大型工程或重點工程應由建設單位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安排。
2.工程驗收時,應協商組成工程驗收小組,重點工程或大型工程驗收時應組成工程驗收委員會。工程驗收委員會(驗收小組)下設技術驗收組、施工驗收組、資料審查組。
3.工程驗收委員會(驗收小組)的人員組成,應由驗收的組織單位根據項目的性質、特點和管理要求與相關部門協商確定,并推薦主任、副主任(組長、副組長);驗收人員中技術專家應不低于驗收人員總數的50%;不利于驗收公正的人員不能參加工程驗收。
4.驗收機構對工程驗收應作出正確、公正、客觀的驗收結論。尤其是對國家、省級重點工程和銀行、文博系統等要害單位的工程驗收,驗收機構對照設計任務書、合同、相關標準以及正式設計文件,如發現工程有重大缺陷或質量明顯不符合要求的應予以指出,嚴格把關。
5.驗收通過或基本通過的工程,對設計、施工單位根據驗收結論寫出的并經建設單位認可的整改措施,驗收機構有責任配合公安技防管理機構和工程建設單位督促、協調落實;驗收不通過的工程,驗收機構應在驗收結論中明確指出問題與整改要求。
3、工程驗收
3.1、施工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施工驗收由工程驗收委員會(驗收小組)的施工驗收組負責實施。
2.施工驗收應依據正式設計文件、圖紙進行。施工過程中若根據實際情況確需作局部調整或變更的,應由施工方提供更改審核單
3.工程設備安裝驗收(包括現場前端設備和監控中心終端設備)按照相關規定做好相關項目與要求現場抽驗工程設備的安裝質量并做好記錄。
4.管線敷設驗收,抽查明敷管線及明裝接線盒、線纜接頭等的施工工藝并做好記錄。
5.隱蔽工程驗收,復核隱蔽工程隨工驗收單的檢查結果。
3.2、技術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技術驗收由工程驗收委員會(驗收小組)的技術驗收組負責實施。
2.對照初步設計論證意見、設計整改落實意見和工程檢驗報告,檢查系統的主要功能和技術性能指標,應符合設計任務書、工程合同和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與管理規定等相關要求。
3.對照竣工報告、初驗報告、工程檢驗報告,檢查系統配置,包括設備數量、型號及安裝部位,應符合正式設計文件要求。
4.檢查系統選用的安防產品
5.對照工程檢驗報告,檢查系統中的備用電源在主電源斷電時應能自動快速切換,應能保證系統在規定的時間內正常工作。
6.對高風險對象的安全防范工程,應符合本規范和相關標準的技術要求。
7.對具有集成功能的安全防范工程,應按照本規范和設計任務書的具體要求,檢查各子系統與安全管理系統的聯網接口及安全管理系統對各子系統的集中管理與控制能力(對照工程檢驗報告)。
8.報警系統的抽查與驗收。
1)對照正式設計文件和工程檢驗報告、系統試運行報告,復核系統的報警功能和誤、漏報警情況,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入侵報警系統技術要求》GA/T368的規定,對入侵探測器的安裝位置、角度、探測范圍作步行測試和防拆保護的抽查:抽查室外周界報警探測裝置形成的警戒范圍,應無盲區。
2)抽查系統布防、撤防、旁路和報警顯示功能,應符合設計要求。
3)抽測緊急報警響應時間。
4)當有聯動要求時,抽查其對應的燈光、攝像機、錄像機等聯動功能。
5)對于已建成區域性安全防范報警網絡的地區,檢查系統直接或間接聯網的條件。
9.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的抽查與驗收。
對照正式設計文件和工程檢驗報告,復核系統的監控功能(如圖像切換、云臺轉動、鏡頭光圈調節、變焦等),結果應符合本規范規定。
復核圖像畫面顯示的攝像時間、日期、攝像機位置、編號和電梯樓層顯示標識等,應穩定正常。電梯內攝像機的安裝位置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
10.出入口控制系統的抽查與驗收。
對照正式設計文件和工程檢驗報告,復核系統主要技術指標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出入口控制系統技術要求》GA/T394的規定;檢查系統存儲通行目標的相關信息,應滿足設計與使用要求;對非正常通行應具有報警功能。檢查出入口控制系統的報警部分,是否能與報警系統聯動。
11.訪客(可視)對講系統的抽查與驗收。
對照正式設計文件和工程檢驗報告,復核訪客(可視)對講系統的主要技術指標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樓寓對講電控防盜門通用技術條件》GA/T72和《黑白可視對講系統》GA/T269的相關要求;復核電控開鎖是否有自我保護功能,可視對講系統的圖像應能辨別來訪者。
12.電子巡查系統的抽查與驗收
1)對照正式設計文件和工程檢驗報告,復核系統具有的巡查時間、地點、人員和順序等數據的顯示、歸檔、查詢、打印等功能。
2)復核在線式電子巡查系統,應具有即時報警功能。
13.停車庫(場)管理系統的抽查與驗收。
對照正式設計文件和工程檢驗報告,檢查停車庫(場)出入口或值班室是否有緊急報警裝置;對安裝視頻安防監控的停車庫(場)及其出入口,檢查其監視范圍和圖像質量應能辨別人員的活動情況及出入車輛的車型和車牌號碼;檢查停車庫(場)管理系統設備工作是否正常。
14.監控中心的檢查與驗收。
對照正式設計文件和工程檢驗報告,檢查其通信聯絡手段(宜不少于兩種)的有效性、實時性,檢查其是否具有自身防范(如防盜門、門禁、探測器、緊急報警按鈕等)和防火等安全措施。
3.3、資料審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1.資料審查由工程驗收委員會(驗收小組)的資料審查組負責實施。
2.設計、施工單位應要求提供全套驗收圖紙資料,并做到內容完整、標記確切、文字清楚、數據準確、圖文表一致。圖樣的繪制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安全防范系統通用圖形符號》GA/T74及相關標準的規定。
3.審查圖紙資料的準確性、規范性、完整性以及售后服務條款,并做好記錄。
3.4、驗收結論與整改應符合下列規定:
1.驗收判據
2.驗收結論
3.整改
1)驗收不通過的工程不得正式交付使用。設計、施工單位必須根據驗收結論提出的問題,抓緊落實整改后方可再提交驗收。
2)驗收通過或基本通過的工程,設計、施工單位應根據驗收結論提出的建議與要求,提出書面整改措施,并經建設單位認可簽署意見。